执行过程中可否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在怎样情况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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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指的是债务关系当中的一种财产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之后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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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何法律效果?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析: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严达兴律师简介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我们是佛山市特约专家律师库律师;佛山市律师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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