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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借款的人承担还款责任吗,委托别人借款责任承担主体

2023-11-01 19:48:0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实践中,实际用款人会因为贷款集中度、贷款投向等监管政策限制,或为了利用支农支小等财政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进行制度套利,委托他人或利用他人名义向商业银行贷款。网友咨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实践中,实际用款人会因为贷款集中度、贷款投向等监管政策限制,或为了利用支农支小等财政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进行制度套利,委托他人或利用他人名义向商业银行贷款。

网友咨询:

在委托借款中,还款责任谁承担?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周菁华律师解答:

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

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周菁华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出现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且经过法院判决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名义借款人要及时搜集证据,来证明与实际借款使用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周菁华律师简介

周菁华律师,2000年律师执业。在多年的执业中,办理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担任个人与企业法律顾问。在诉讼领域,擅长民事、房产、经济纠纷;在非诉讼领域: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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