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争议监护权办理,监护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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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不一样的,监护权主要是需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现实中,也经常因为监护权问题而产生纠纷。
网友咨询:
监护权有争议,怎么解决?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宋子明律师解答:
监护权纠纷,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其他利害相关人不同意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宋子明律师解析: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宋子明律师简介
公司法专业律师,接诉讼、非诉讼、代书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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