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行医罪如何量刑,美容机构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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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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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非法行医罪?
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罗利民律师解答: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了行为人反复从事非法行医的行为,因此,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也只能认定为一罪。
犯罪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即使没有办理其他的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行为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乃至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如前所述,本罪属于职业犯,但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免费为他人行医,情节严重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罗利民律师解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罗利民律师简介
本律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基本原则,重点研究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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