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如何理解,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的投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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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那么,有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有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 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有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相关内容,根据上述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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