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侵权相关法律,门头上有潼关肉夹馍字样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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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河南“逍遥镇”胡辣汤也是因为商标使用问题,商户遭到行业协会数万元的索赔,几度登上微博热搜。这不,河南多个“潼关肉夹馍”店也被起诉了。理由是商户们卖的肉夹馍带有“潼关”二字,侵犯了其商标权。那么,餐饮饭店使用包含“潼关肉夹馍”文字的标识,是否必然构成侵权呢?
潼关肉夹馍”是他人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被诉侵权人实际销售的产品确实来自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则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具体到本案来看,“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指定商品为“肉夹馍”。被诉侵权方的餐馆属于第43类。如果是仅仅是将作为“潼关肉夹馍”标识作为餐饮服务的商标使用在店铺店招之上,而没有体现在其菜单、食品包装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指定服务的原产地认知,也更加不会产生误认。基于上述规定,“肉夹馍”为食品行业通用名称,“潼关”则为地名,商标权人依旧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该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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