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被公司解聘有赔偿吗,企业工伤赔偿算不算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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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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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0岁的姬兴玲原系新疆中亚食品研发中心员工,被中亚公司录用为临时工。7月10日,姬兴玲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左拇指、食指夹在机器里。
9月16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姬兴玲为工伤,经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中亚公司对姬兴玲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并告知厂内岗位的严格操作规程。事发当天,姬兴玲无视厂规,在未提前向贴标机操作手及生产班长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到贴标机岗位进行违规操作,才导致严重事故发生,致使企业生产线停工2.5小时,造成各项生产损失61950元。要求姬兴玲支付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姬兴玲需要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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