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属于哪一种民事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是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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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收益而使另一方受损而产生的债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那么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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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一般基于什么产生?
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阮晓亮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而非经行为者的意思产生法律效果。那么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也就是说,基于什么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
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 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如误认他人之牛为自己之牛而喂养。
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阮晓亮律师解析:
关于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这里应当明确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非消灭,而是转化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仍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只是不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继续履行债务的,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其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阮晓亮律师:法学学士,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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