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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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区分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如何判断呢?
网友咨询:
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是不是所有权就归买受人了?动产所有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转移?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蔡嘉瑞律师解答: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变动,未交付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当注意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买卖合同有效的,发生债权效力,买受人具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在交付之前买受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
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三)占有改定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蔡嘉瑞律师解析:
关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仍然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车辆、船舶、航空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是对抗要件。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蔡嘉瑞律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曾获2019年温州律师辩论赛风采奖;2019年温州市第四届检律辩论赛优秀辩手;2019年温州第四届检律辩论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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