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批准主体,最高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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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那么能够提起公司诉讼的主体都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提起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有哪些?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王会超律师解答: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王会超律师解析: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2、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王会超律师从业经历丰富,至今办案数百起,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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