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有哪些限制,限制离开本市算监视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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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具体是哪些限制呢?
网友咨询:
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期间,都有什么不能做,能离开住所吗?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张卓超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期间,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所需要取得执行机关的批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不得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除此之外,监视居住期间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张卓超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特定情形下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张卓超律师2009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吉林广播电台“法律直通车”律师专家团成员。自2010年执业以来,以思维缜密,勤奋高效的办案风格深受委托人的信赖。给我信任,还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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