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我怎么去报案,嫌疑人被羁押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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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在审判结果出来后,有些犯人会被拘留服役,但并不是所有被羁押人都对审判结果感到服气,那么,如果被羁押人对审判结果不服气而进行申诉、上诉,这时,拘留所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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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还可以进行申诉吗?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解答: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可以进行申诉或者上诉。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吴俊杰律师解析:
在被看守所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如何保管呢?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
1、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2、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3、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4、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5、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吴俊杰律师,2019年加入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企行团队,系律所主任团队二代核心成员,团队主办律师。曾任职深圳基层党委委员,有丰富的基层服务和调解经验。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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