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十九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的28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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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期间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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