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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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外贸形势的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少企业艰难转型,有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基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及自身发展需要,企业人力资源调配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不少企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本是企业基于自身需要采取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应予以必要尊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行使无过失性解除权的前提和实质要件。那么,何种情形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妞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是企业经营不善导致需要裁减人员,算不算在内? 黄倩律师解答: 不算,经营不善属于经济原因的重大变化,裁员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黄倩律师补充:
“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或者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协商变更,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合同。
黄律师结语: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时时,如用人单位欲行使无过失性解除权时,不能直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履行相应程序性要件,即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争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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