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数和公积金基数,工资基数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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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09年6月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每月报酬9000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代扣代缴个税。另外,每年春节放假前,公司还会给张某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2011年4月,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作能力已不适应公司要求,在对其进行培训及换岗后,仍不认可张某的工作表现。2011年8月,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以张某每月实得工资为基数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不认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张某认为,公司应将其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与年终奖加在一起,计算出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因平均工资基数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经济补偿金差额。仲裁庭经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观点,裁决公司向张某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孙哲剑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对于“平均工资”的确定,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计算“平均工资”时,是否应将年终奖、五险一金、个税等计入?其所指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显然,年终奖具有奖金的性质,属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将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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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应该计入平均工资基数。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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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不少风险。比如,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这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这和工资基数有关。作为企业,应了解各种工资基数及其计算规则,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以合理降低用工成本。下面就实务中常见的四种工资基数进行分析。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工资基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对于2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多数地区认为应当按照当月应得工资计算。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再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2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但是,上海的司法实践认为,2倍工资的计算是不含加班工资的。
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是不合法的。
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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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可见,加班费的计算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
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本人基本工资。对于“基本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将其与“标准工资”视为一个概念,而“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有所不同,不少地区支持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即可。因此,企业不妨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4.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其中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年休假工资计算中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平均工资不同,前者需剔除加班费,而后者是包含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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