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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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此处应严格划分“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之差异,因为这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要件。从广义上来说,“工作上的便利”包括“职务上的便利”与“非职务上的便利”,“非职务上的便利”通常被理解为工作环境上的熟识便利。企业高管人员若未利用其实际负责的职务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的其对企业环境的熟识侵占企业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
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马汉学律师以案说法:
G女士系Y农小贷公司客户经理,其负责公司信贷业务的放贷与本息催收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利息的便利,将公司原本应收缴的利息一部分存入Y农小贷公司公司账户予以上缴,一部分存入其母亲账户予以截留,截留金额为100万元。G女士还利用工作加班时间,多次到Y农小贷公司后勤部门将公司的部分礼品、办公用品趁人不备拿回家中,上述礼品、办公用品价值6万元。案发后,G女士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
马汉学律师解析
在判断企业高管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命题时,有两个前提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即何为企业高管,何为职务侵占罪。
企业高管是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掌握重要信息及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在企业中一般指供职于下列职位的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及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通常(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是指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职务侵占罪属于结果犯,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职务侵占罪的设立与贪污罪的立法变化密切相关,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分离出来的独立犯罪。在涉及企业高管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时,不得不提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中与企业高管之间的部分关联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经济活动的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社团、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没有受到委托、并不从事公务性质活动的高管人员也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马汉学,男,法学硕士,副教授,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望京街道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北京市律协建专委培训部部长。1993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依据民法的相关立法本意,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核心权力。企业高管只有侵害了上述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财产权能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其仅侵害了上述权利中的部分权能,如仅仅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占有权等,该侵权行为有可能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马汉学律师补充:
接下来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下列几类特殊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客体。(1)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表明,只有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才构成贪污罪,那么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2)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关于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实务中争论已久。有的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侵害本单位的财产也属于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由于私营企业主的企业财产和私营企业主(出资人)的私人财产是混同的,根本就不存在侵占的问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该问题应该首先对私营企业的性质进行细分,而后方可分别认定。调整我国私营企业的主要法律包括《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其所对应的企业是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企业均不属于独立法人,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故上述两类企业无独立财产。若仅仅分析至此就认定在上述两类企业中不存在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有些浅尝辄止。事实上,在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中,除了出资人兼任企业的高管之外,往往也存在非出资人身份的高管人员。具有非出资人身份的高管人员,若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管理之下的财物的,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同样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该类财物包括本单位实际占有并所有的财物、本单位尚未占有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债权)、本单位实际占有、并非本单位所有但本单位可临时管控的他人财物。该类财物从类别上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有价证券等。关于犯罪对象还需明确下列几类特殊的类别是否属于犯罪对象:(1)不动产属于该罪犯罪对象;(2)非法取得的财产(赌资、赃物、走私物等)属于该罪犯罪对象;(3)违禁品(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属于该罪犯罪对象;(4)专有技术类的知识产权不属于该罪犯罪对象。
马汉学律师支招:
1. 规范企业日常财务盘查、清理、统计工作,做到款物日日清。
2. 加强职务类犯罪预防的培训与强化工作,形成低层、中层、高层多层次,事前、事中、事后多空间立体防范机制。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发现问题后及时消除涉案人员的思想包袱,争取其自行交代并退赃,最大化地挽回企业损失。
4. 针对拒不说明案件基本事实,拒不配合企业内部核查的企业人员,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有效杜绝其他涉案人员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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