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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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几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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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二、同一路政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同一依据,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
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
三、工商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如何处罚
在法律上这属于想象竞合,即行为人出于一个目的,实施一个行为,触犯多条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是择一重断,即以多个规定中处罚最重的来处罚。
四、对一个违法主体同时违反几条法律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违反刑法还是民法?
如果是有竞合 可能取其重 取中和
五、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针对同一行为造成两个犯罪结果应该是数罪并罚吗?
这种犯罪在法学上叫吸收犯。 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 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通常是属 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
系。前一个行为可能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行 为可能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 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
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 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六、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针对同一行为造成两个犯罪结果应该是数罪并罚吗?
这种犯罪在法学上叫吸收犯。 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 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通常是属 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
系。前一个行为可能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行 为可能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 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
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 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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