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形成权最新规定,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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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当中形成权包括哪些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即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例如,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可撤销婚姻撤销权、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或撤销、追认权、典物赎回权、物权的抛弃等都是形成权。
如何写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书?
无需写撤销保全申请书,只要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法院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会立即解除保全。不符合解除条件,写申请书也没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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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请问形成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六、撤销权的申请时限不同。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具有除斥期间的属性。两种权利的行使都要求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申请时限为5年,即撤销权自债务人有损于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但是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的变动仅指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变动的是相对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属于形成权。 合同的撤销权现在通说为形成权,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具体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一,争议的缘由
现在之所以对撤销权是否为撤销权有争议,源于--很多撤销权不能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必须借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能使得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因此,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就值得怀疑了。
二,观点
(一)、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回答司法考试试题必须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特别在大家对某个观点有争议的时候,法律规定是最可靠的。因为,即便法律规定有问题,但既然为立法机关立法采用,就必须接受该规定,而司法考试命题者,一般也不会违反现行法规定而命题的。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无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只要撤销权人提出,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二类: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才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物权法》第195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从司法考试真题例项来看
涉及到撤销权性质的考题,历年考过两次:
2005年卷三第58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D )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008年卷三第51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从以上命题可以知道,05年命题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74条)不是撤销权,原因恐怕就是--债权人撤销权必须借助法院,因为不是形成权。这一结论会给将来命题者很大压力,即如果将来命题者不同意此观点,他可能就不会出这类题,害怕引起争议和混乱。如果将来命题者同意此观点,大家答“债权人不是撤销权”自然不会出错。
个人认为:无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只要撤销权人提出,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的撤销权是司法考试认定的形成权,而《合同法》第54条、74条以及《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三种撤销权不属于司法考试认定的形成权。
(三)、关于撤销权是受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限制问题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而《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以上两个条文似乎可以推得:75条所规定的5年期间是不变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我们能不能反推得到这样结论:75条所规定的1年就是可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就此问题,我询问了很多法学专家老师,得到的结论并不一致,所以,我在去年冲刺阶段就没有讲这个问题,因为害怕误导大家。在突破阶段讲到形成权时,特别提到:形成权一般都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并非所有除斥期间的适用物件都是形成权。
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该规定第1条看: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高院认定仅有债权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现在可以很肯定的说:撤销权即便不是形成权,但也不受诉讼时效而受除斥期间限制,因为,撤销权肯定不是请求权。
(三),整理出来的形成权
1、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2、选择权(三包、合同法第403条)
3、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186、192、193条)
4、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6、所有权(继承权)的抛(放)弃
7、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继承法第25条)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债务的免除(合同法第105条)
《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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