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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如何理解,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4条

2024-01-18 20:46:4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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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向对方要回利息。但是这个以36%为限制,如果给对方的利息超过年息36%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超过的部分。

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了认为不该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这条规定的主旨,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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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不支付利息,法院判的没有问题,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借给被告的钱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了认为不该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这条规定的主旨,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自愿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完全取决自己的自由意思确定合同签订的对象、形式即内容,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向对方要回利息。但是这个以36%为限制,如果给对方的利息超过年息36%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超过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关于借钱不还的法律

没有这相关而定法律,对方借钱不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对方来获得欠款。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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