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开庭解释回避制度,法官回避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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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回避制度相关规定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法律分析】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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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在法律上,什么叫结果回避性?
结果回避性,更常见的说法是结果回避的可能性,顾名思义,是指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回避,回避的可能性有多高。这往往是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时候要运用的
最经典的例子是,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逃逸,而被害人死亡,判断是不是肇事逃逸而致人死亡。如果说被害人头部颅骨碎裂,无论多及时送去抢救,都是必死列疑的,那死亡就是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就不是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相反,如果医生说病人如果及时送医抢救就不会因流血过多而死亡,那结果就是有回避的可能性,那就是因逃避而致人死亡了。
四、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的单位有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五、回避由谁决定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六、回避制度是对公务员的一切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吗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国公务员回避的范围包括下述四个方面: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和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使他们在一起工作时,对于那些与他们有利害关系或与他们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事的处理,很难做到秉公处理,即使做到了秉公处理,也难以逃脱嫌疑。因此,夫妻关系必须严格地予以回避。
二、直系血亲关系。
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自己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亦称“亲戚”。夫对妻、妻对夫的亲属均为姻亲。我国公务员需要回避的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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