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正确规范行使,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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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执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当今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在曹建明检察长的领导下,转变执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全体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都要始终将“四个必须”贯穿于检察工作中。何为“四个必须”,即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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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任何公权力都有界限,检察权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也是一种有限的权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法律专门授权的,其行使的手段、方式、程序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检察权的行使,必须要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界限,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二是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与私权利,因此都必须受到来自社会、来自群众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的行使检察权。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必须要自觉接受来自人大和人民群众、社会媒介的监督,始终坚持依法实行检察权。
三是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执法环境、执法能力、执法保障方面的新变化新要求,努力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执法办案的重点,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四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实施中,应当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度及诉讼阶段相适应,遵循诉讼经济、分工制约等原则,既要勇于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又要完善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保证诉讼活动有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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