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有什么影响,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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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是在1906年至1911年的“预备立宪”期间进行的,基本上贯彻了减少行政柑橘,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司法组织系统。
1,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任何审判职能,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起,改提省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以及司法监督。
2,审判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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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权则专属法布,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官监督之,均与行政想对峙,而不为所节制。”由此奠定了中央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基础。在地方,清政府从197年起,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专门负责审判,地方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这样,地方司法也开始独立于行政之外。3,实行检审合署制,在“预备立宪”中,清政府采用“检审合一”的原则,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审判机关内,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使其对形式案件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二、1902年清朝法治改革的原因
(1)传统律制的弊端;
(2)慈禧去权力的危机;
(3)列强扩大殖民利益的需求;
(4)清末新政的推行需要。
三、清末法制改革借鉴了哪些西方国家
一楼,你的回答让人无语
英国和美国是欧美法系,讲究判例,成文法少。大清走的是大陆法系的路子,完全两码事
借鉴的主要是日本和德国,尤其借鉴日本的东西比较多
在商法方面,有一定的对拿破仑法典的借鉴
但按照司考的答案,应选日本和德国
四、秦到清的法律形式变迁
1,法典逐渐完善。秦朝开启以法治国的先范,汉萧何制定九章,唐有《大唐律》,宋《宋刑统》,明《大明律》,清《大清律例》。
2,汉文帝废除肉刑,至唐代刑罚逐渐稳定为五刑:斩、绞、流、徙、笞。宋以后又加入凌迟一条,对于谋反大逆及大逆不道。
3,清代末期开始参照西方法律,改革古代法律,逐渐向现代化过渡。著名的人物有沈家本。
4,对于谋反的处罚越来越残酷。
五、清朝的司法制度
1、清朝前期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中央三法司;地方四审级;旗人司法机构。
会审制度。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监狱提牢制度。提牢厅;《提牢备考》。
2、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司法主权的丧失。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会审公廨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法部;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制。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建立律师与辩护制度。
狱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制订监狱律草案;改革监狱管理机构;建立新式“模范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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