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有哪些特点?
找的一个考题的答案,我也不太明白,你自己看看吧,希望能够帮到你。
论述题(15分)
1、什么是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哪些特点。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现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2分)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3分)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在这一原则的适用上却又有一些特点:
Www.ZikaoOnline.Com
1)法律选择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2分)2)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2分)3)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4分)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2分)还找到一些
论涉外合同案件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内容摘要: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世界各国确定国际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涉外合同领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但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哪些情况下能够得以适用、哪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以及受到哪些限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解决.本文通过回顾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历史、发展过程和理论学说,就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具体适用与限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指出以选法自由和适当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并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两个法律部门已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发展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原则。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机制效用功能,即从更高层次上全面、一体、综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它通过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途径来指导预测、激励限制、整体协调与个别规制经济活动。可以这样认为,在现代社会,没有经济法,整个经济秩序将重复本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的“磨难”
La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