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没有任意解除权,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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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解除权的行使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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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
法律对房屋买卖有下列特别规定,包括: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书面约定;在城镇买卖房屋的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出卖共有房屋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掌握)
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2)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3)租赁合同约定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
(4)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5)租赁合同的另一特征是双务、有偿合同。
(6)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7)此外,租赁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2。租赁合同的种类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分为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的规定,租赁可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租赁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法定期间(20年)的限制。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③对出租物的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2)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③妥善保管租赁物;
④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⑤当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者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由时,负有通知义务;
⑥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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