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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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节选《保险法》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两点看似矛盾,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裁量权和控制权相当大,同样的case判决会有所不同很正常。
从上面的条款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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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该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与否,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有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什么叫重大过失,并未有严格的定义,具体由法官裁定,她说算就算,她说不算就不算+_+!!!)
2、如果客户在购买时告知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保险公司知道该问题并且在30日内没有做出加费或拒保的决定,而是正常收取保费,那么保险公司之后的抗辩权自动消失,没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点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实际法律案例中,法院的处理又回到之前的一句话,具体由法官裁定,她说算就算,她说不算就不算+_+!!
比如保险公司会采取的一种可能性措施,我不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因为该疾病客户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赔付由保前未告知疾病所产生或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另外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会直接起诉客户,要求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主动要求退还保费,只要能解除,退保费不是问题。
比如,路人甲有肝病史,投保时未告知。合同生效2年后,出现非肝病的重疾(比如心梗什么的),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按道理不会被拒赔,即使被拒赔,上法庭赢得概率也相当的高。
被保险人如何利用保险法中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保护自己?
可以利用该条款适当的保护自己,但不能滥用此条款去骗保,如果法院法官支持保险公司的证据和理据,认同客户在主观程度上,恶意,蓄意欺骗已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很有可能支持解除保险合同。(BTW,在中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也是灰常重要滴(*@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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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是:本人两年前体检出现过甲状腺结节,后来自己注意调理,近两年体检均未见异常,可是在查看保险投保告知里面出现“是否曾经有过结节”,若有则不能投保。感觉很无辜。请各位大神释疑解惑,谢谢!
上述你的情况建议:
近两年体检均未见异常,是不用有顾虑的,可以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收到你的告知后会安排客户做体检,体检检查后依然是无异常,无结节,基本上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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