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和解除区别,解除和终止合同原因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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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概念上很相似,但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等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转移给第三人。综上,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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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展开全部一年是除斥期间。5年内没有行使消灭。例:200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2009年12月31日知道的撤销事由,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行使;如2010年12月31日知道的,必须当日行使;如2011年1月1日知道的,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因为什么会导致消灭?
时间届满和催告制度
解除权作为一种权利,其行使自然应当有自由性,但另一方面,为使合同关系尽快确定,经济秩序的尽快稳定性,这一自由必须要有限度。因此,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
解除权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呢?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时间的,则按约定时间行使解除权。而对法定解除权,如果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规定的,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而法律没有规定和合同没约定的,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催告制度,如日本民法典第547条规定行使因履行迟延产生的解除权时,适用催告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55条也规定了催告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平衡作为违约方的非解除权人与作为守约方解除权的利益,因为非解除权人违约,作为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守约方享有解除权;但解除权人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方式,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法律赋予非解除权人以一种便捷而又安全的方式作出选择,即以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解除权保有的期间内,解除权人可以随时非常方便地解除合同,主动权掌握在解除权人一方。所以在守约方解除权保持的一定时间内,非解除权人怎么办?是否还要为继续履行合同作准备?如果非解除权人为此作了相应准备而在这一时间内解除权人又解除了合同,那么非解除权人必然因此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害,不利于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因此,赋予非解除权人催告权,又一定程度上让非解除权人掌握一定主动权,通过催告权的行使使非解除权人尽快明了解除权人是行使解除权还是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决定自己是否还要为继续履行合同作准备。所以催告制度合理地在解除权与非解除权人之间分担了风险,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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