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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员解除保险合同怎么退还,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吗

2024-01-18 19:04:3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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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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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就承担起保障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的责任。

有过住院史但投保没有告知,是否影响理赔

只要不是免责条款里的,超过2年的赔。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扩展资料: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种:1、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性质。2、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06年3月订立的保险合同,2010年8月出险,保险人称:被保险人当时没有如实告知,请问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如对保险公司承保影响不大的就没关系了。 你不是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书了嘛。 但是现在保险公司有的为了客户会通融赔付的。说是可以 不赔的也可能会赔的。但是对于新保险法来说保险公司必需赔的。

新《保险法》有哪些条款进行修改?

不可抗辩条款禁止公司滥用解除权 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规则的引入,既解决了保险合同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问题,也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在保险学会日前举办的新《保险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郑伟直言新《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带来挑战。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中,属于一种责任限制条款。它把保险人可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告知、不实陈述、隐瞒、违反条件等享有的使合同无效或其他抗辩的权利限制在一定时段以内,一般为两年。两年以后,保险人不得再以上述理由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主张,不得对保险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英美法系中称之为不可抗辩条款,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新《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权理论上属于形成权,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据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介绍,新《保险法》对于合同解除权设置了行使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逃避保险责任。这既是反映和解决现实问题,也是对成熟国家立法和行业惯例的有益借鉴。 禁止反言 还原保险最大诚信原貌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要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既是对保险人给予告知义务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也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法定的抗辩权。刘学生表示,告知义务的本质在于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确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有关情况已经为其所明知,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和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主动作为,否则视为权利放弃。这与英美法上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保险人某些作为或者不作为赋予一定效力,侧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赖和期待,真正将最大诚信原则贯彻到具体订约和履约行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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