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法律讲堂»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认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认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

2023-10-30 14:01:2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员工和用人单位都签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员工和用人单位都签订的有劳动合同,旨在规范和约束双方以便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际情况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请问,劳动合同争议有什么解决办法?

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王玉兰律师解答: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王玉兰律师普法: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第185页)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到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解释。

3、实际情况是劳动者是否坚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单位是否坚持不履行。劳动者立场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方不能只根据单方面的意愿就解除,否则劳动合同就失去了意义。单位方立场是单位有自己的用人权,只要二倍赔钱就可以解除。双方讲的法律依据都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但立场完全相反。很多律师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还要看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单位不同意,就是“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单位是否愿意接纳”和“看单位是否同意”,并没有法律这样规定的。

王玉兰律师补充: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并没有主张“不能履行”,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当举证证明,单位方认为自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陈述就是证据,时间也从劳动合同期内拖到了劳动合同期外,单位方的这个陈述和时间因素多作为证据,实际也被法院方采信。但也有的律师认为,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履行,因为单位本来就是解除违法,如果不支持强制履行,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就不能实现,最终变成了只要单位支付两倍赔偿就可以解除,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

另外,劳动合同是有具体条款的,能不能履行不能一概而论,能履行的条款应当履行,实在不能履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最高法解释,劳动争议中解除辞退等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不负举证责任,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坚决不服,准备申请再审。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