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刑法» 提出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范围

提出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范围

2023-12-18 02:29:4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复议范围的介绍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就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何种行政纠纷可纳入行政复议之内。理论上关于复议范围模式有三种:

wWw.ZuiWan.Net

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处理的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监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起行政复议。

第一,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只能发生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

第二,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申请,或受其委托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在客观上是否违法或不当,是否构成侵权,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才能确定。

第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对特定的人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为从事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五、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