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民法中无需证明的事实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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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法律事实有哪些?
民事法律简冲或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拦伍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死亡等。例如,甲酒后驾车,撞死了乙,乙死后,乙的儿子丙继承了其财产。在本例中,至少发生了两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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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和继承法律关系。导致侵权行为之债发生的是行为(酒后驾车撞人),导致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是事件(死亡)。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身体动静。行为可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表示一定心理状态的行为,合同、遗嘱等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典型的表示行为。非表示行判铅为又称事实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没有表示一定心理状态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客观上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比较典型的是先占、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等。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消蚂包括无因管理拿竖埋行为、正当纤灶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法律与道德碰撞的案例有哪些?
法律与道德碰撞的案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
二、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镇毁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然而这件轰动一时的案子居然出乎所有人的预料,悄无声息的和解了。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我们暂且不管该案为何会达成和解,而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分析此案。
此案中,我们必须确定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还是被彭宇撞倒的。这是本案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本案定案的前提。是必须证实的,而不能靠推测。
如果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那么不仅不能对其进行惩罚,当事人及其家属还应该向他道歉致谢,社会也应该支持和鼓励,并加以弘扬,而老太太及其家属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则应该受到谴责,以维护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反之,如果是其将老太太撞倒,则其应该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康复疗养费用。而法院更不能光凭推测来定案,从这个角度来讲,法院的判决可谓荒唐之极,是一种相当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社会道德的践御慎备踏。
但是法律有它的准则,它是无情的,也不会考虑什么道德因素。此案中,由于没有弄清楚老太太是否是被撞到,因此无论法院做出什么样的判决,都是有悖于道德的。
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该案之所以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国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的表现,更重要的原因却是人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碰到类似情况。此事件发生之后,我多次听到有家长如此教育孩子,“以后碰到有人倒在地上一定不能一个人去扶,最好叫别人去,或者跟别人一起,如果附近实在没人的话就最好别管。”由此可见这个案件对人们的影响有多大,可能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危言耸听,可是有这么一个先例在眼前谁能不提防。毕竟人人都需要必要的自我保护,谁都不希望做好事还要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这样那我宁愿不做好人也罢。但是根据法院做出的判决,我们的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将被无情的践踏。
孝老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并不能令人满意。但是,即使不是人人都以助人为乐,很大一部分人可能不会出手帮助别人,不过也不至于违背基本道德去做伤天害理的事,违法犯罪的毕竟是少数,通过撒谎的手段去伤害别人的人也不多。所以我倾向于认为老太太及其家属即原告误会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法官在判决书说理当中阐明的社会情理,并以此为由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结论,在道德导向上确有不妥之倾向。如果这样来认识情理,那么我们还需要发扬雷锋精神吗?就算不是雷锋,难道我们当今社会已经不能相信存在这样做好事人了?我认为,我们生活当中并不缺乏这样的好人好事,至少我们应该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善良的。大多数人也许不会像雷锋那样天天做好事,但偶尔做回好事应该不是不可能的。而该案的判决却几乎把做好事的可能性忽略,事实上就是对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评价过低所致,而且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民做好事的积极性。
因此,在执法机关处理类似的法律与道德有一定抵触的案件时,应当慎重抉择,既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也要兼顾道德的尊严。而且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要充分考虑道德的影响,千万不要让法律吧道德的腰给撞折了。
多 最近源肢比较多的 就是 南京冲则的彭宇案件 许云鹤 案件 最近广东也有一起,就是扶起跌倒人,反被跌倒人散裂棚告的。助人为乐是中国的古老传统,但是在法律的阶段里,帮助人很容易吃亏。
比如13岁的男生见少了十岁的小女孩,法律上滚晌激面这个男生谨升是未成年人,得不到任何的惩罚,但是在道德上面,大众大袜中都希望把这个男生千刀万剐
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特有名。
最近的我不是药神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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