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法律适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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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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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二、涉外合同能否适用中国法律解决?
(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
三、新旧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有何不同?
新旧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问题的进一步分析,从不一致的划分下手。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这部司法解释共21条,将于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四、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首先明确了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的义务,其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因此,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分两款对“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3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的五种途径,包括: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该司法解释本意并不要求人民法院穷尽上述途径均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但实践中多有误解,认为应当穷尽上述各种途径。因此,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仅对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进行了列举,并明确规定在经这些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在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当事人指定一个合理期限,如果当事人在该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外国法律或者不能提供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即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即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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