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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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什么?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为“执法范围”,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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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有产权单位的,涉及到摆摊等等穴位,就受到城管的管束。
二、列举五个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一,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
第二,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全社会的事情 ,要求所有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当其冲。国家的法律除一部分由法院、检察院实施外,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国家就无法治可言。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不同的概念,依法行政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可见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依法治官”。依法行政更不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文件去治理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权力,行政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而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六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三、哪些法规属于行政法
属于行政法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控制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在行政权权力的授予、行使及对其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的特征
形式特征: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数量多,且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内容特征:
行政法内容广泛。
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特别是以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具体规范,其稳定性相对较差。
行政法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形式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又称“禁止过分”原则)
(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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