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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信用证诈骗罪如何处罚的,信用证诈骗罪退款后还要坐牢吗

2023-12-18 00:20:1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法中信用证诈骗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www.peixunjia.com1、行为人实施了以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信用证诈骗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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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了以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2、以作废信用证实施诈骗的;

3、通过骗取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诈骗的;

4、采取了其他进行信用证诈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行为

法律未规定信用证诈骗的数额,但规定了诈骗罪的数额,信用证诈骗可参照该数额,例如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为什么银行可以主张信用证欺诈例外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单据买卖,是由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但是,如果受益人存在利用信用证的这个性质实施欺诈,那么,开证行可以主张信用证欺诈例外,也就是通过向开证行当地的法院提起欺诈诉讼,由该受理法院确认利用受益人信用证欺诈属实,则可以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即命令开证行停止对受益人付款——这种开证行停止对受益人付款的行为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

在我国,与信用证欺诈相应的救济被称为信用证的司法保全。在这方面,中国目前不存在统一的有约束力的成文法或司法判例。[70]对于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是否可以借助“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救济,学术界意见没有统一。有的学者认为:“出口商(受益人)不得以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存有软条款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即欺诈例外原则不适用于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

其理由有三:理由一是:欺诈例外原则是基于交易应诚实信用、欺诈行为自始无效等各国均确认的民法基本理论作出的软化信用证机制中最具有生命力的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面相符原则的司法救济措施,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理由二是:虽然理论界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因受益人实施欺诈开证行拒付款项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尚有争议,但对开证行在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款项是一种权利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异议。开证行的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否则信用证就失去了国际贸易“生命血液”的功能;理由三是:银行一经拒付不得反悔也是国际惯例,否则,会导致在买方曾拒绝放弃不符点但后来因市场货价急升而回心转意等等,这也是国际商会的意见。该文作者依据上述三个理由,认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不应当扩大至受益人受欺诈的情况。认为这三个理由,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可以借用该原则进行信用证“软条款“救济。他的第一个理由认为,“信用证欺诈原则”是从判例中演变而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应该对此原则进行扩大。

其实,对“信用证欺诈原则”的适用做严格的限制与该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到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的问题是两码事,该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本原则的一个软化,对其适用当然应当进行限制。至于说,因为自美国在1941年Sztejinvs.J.HenrySchroder一案中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以来[72](基本案情参见本文典型案例附录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仅限于进口商因受出口商亲自参与的欺诈情况才可请求法院对信用证下款项实施禁令,并没有扩大到出口商受到进口商的欺诈也可请求法院强令开证行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下仍应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先例。其实,“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虽然是由判例而来,但并不能说就不能进行扩大适用,相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特点,判例有造法功能,也有扩张功能,很多情况下,都是经过一个承接一个判例,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不断的演变。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单据买卖,是由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但是,如果受益人存在利用信用证的这个性质实施欺诈,那么,开证行可以主张信用证欺诈例外,也就是通过向开证行当地的法院提起欺诈诉讼,由该受理法院确认利用受益人信用证欺诈属实,则可以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即命令开证行停止对受益人付款——这种开证行停止对受益人付款的行为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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