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法律文书属于司法文书吗,法律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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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有什么区别?
在实践中,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的概念有近似之处,容易混淆。但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不因将两者等同起来,而应当加以区分。
法律文书不等于司法文书。司法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劳改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所以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要比司法文书制作主体广泛得多,它不但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还包括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文书。
因此,司法文书是包含在法律文书之内的,法律文书的外延要比司法文书大。
二、法律文书制作基本规范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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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固定结构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
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
正文包括: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
尾部包括: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
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我国法律文书的格式,字号。
我国法律文书的格式,字号要求如下: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一般标题用三号,正文用四号,仿宋。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分类详述如下:
1、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2、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收养协议书;
3、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
4、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
5、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6、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7、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法律文书的产生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主要有三个条件:
(1)法律文书的制定者:制定者必须有权利制定该文书,具备法定资格。
(2)法律文书的制定对象:法律文书的发出有具体的对象或者说是接受者,包括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
(3)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必须依法制定。
2、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应该是公检法发出的涉及诉讼及执行等事宜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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