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范围受什么刑罚种类的限制,减刑在刑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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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不是刑法裁量制度。
2.减刑就是在定罪量刑之后,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减少刑期的制度,如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减少服刑年数等;减轻处罚是量刑制度,是在定罪之后,量刑的时候对具备法定情形的被告人减轻处罚,是对法定刑的减轻。
3.刑法裁量制度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
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
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
除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 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 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 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具有哪些哪些任务?
根据《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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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 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是我国人民 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因此,我国刑法将保卫国家安 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2)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 务。保护公民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是我国保护人权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制度 优越性的体现,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投身国家建设的需要。
(3)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 产。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 组成部分,都对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社 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可缺少 的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证。经济秩序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直接关系 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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