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刑法» 刑法诉讼的修改内容,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如何适用

刑法诉讼的修改内容,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如何适用

2023-12-17 20:44:3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总则部分】  一、原则性修改  反对自证其罪规则:wWw.ZuiWan.Net受刑事追究的人没有证实自己犯罪的义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总则部分】  一、原则性修改  反对自证其罪规则:

wWw.ZuiWan.Net

受刑事追究的人没有证实自己犯罪的义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2.强迫其认罪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自愿认罪的口供才具有证据能力。  两大变革:  1.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从“口供→其他证据”模式向“其他证据→口供”模式的转变。  2.改变庭审方式:从“讯问被告人而展开庭审”的方式向“证人出庭、出示物证书证而展开庭审”方式转变。  部分案件管辖下沉: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提级管辖。  二、刑事辩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  1.缩小会见权的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强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身份:“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  3.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4.明确法律援助义务:国家义务、集体义务。公、检、法三机关都有“通知”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  5.律师执业中的犯罪:在原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原案侦查机关以外的机关立案侦查。  三、强制措施的修改  (一)逮捕措施的修改  1.修改精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尽量少捕、不捕”的方针。  2.逮捕分类:(1)一般逮捕。列举“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强调其在一般逮捕条件中的决定性作用。(2)特别逮捕。即:“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3.逮捕程序:(1)明确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删除“有碍侦查”而不通知的情形。(2)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的审查(建议释放或直接变更)。  (二)拘传和拘留措施的修改  1.拘传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禁止规定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3.检察拘留  延长期限: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拘留通知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三类案件”而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修改  1.适用条件  区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增加“正在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  2.取保候审  增加“被取保候审人的信息变动的报告制度”;增加被取保候审人的遵守规定“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增加保证金数额的确立和返还的规定。  3.执行程序  无论是被取保候审还是被监视居住,可以责令嫌疑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三类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  【证据部分】  一、证据概念和形式  1.证据概念  旧概念(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现行刑诉法采取了“事实说”。  新概念:“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再修改的刑诉法采取“材料说”。  2.证据形式  增加“搜查、侦查实验笔录”,将其与“勘验、检查笔录”并列;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资”,即“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并列。共八类证据形式。  3.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客观条件的保证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二、证人作证制度  1.证人作证原则  个别作证原则: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出庭作证只有个别进行,才具有证据能力的原则。禁止“联合签名”、座谈会。  庭审质证原则:未经当庭质证、辩论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现行法第47条,再修改予以重申。)  2.证人出庭制度  出庭主体:普通证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  出庭例外:严重疾病;境外事务;证言豁免(亲情关系、国家机密、职业信赖、自证其罪)。  出庭保障:物质保障“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补偿”。安全保障“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作证的询问技巧和规则  (1)询问技巧  正例:确立询问范围(证明对象)→层层剥离→点击重心。  反例:“你将你知道的情况讲一下。”据此回答的内容不具有可信性。  (2)询问规则  Ⅰ.相关性规则:询问内容与定罪、量刑问题相关。  Ⅱ.禁止主询问方诱导发问规则:主询问方不得诱导发问(leadingquestion),反询问方(交叉询问方)可以进行诱导发问。“诱导”:暗示,或者问话就是答案。  Ⅲ.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的规则:主询问方对其证人确立询问范围之后,反询问方的询问不得超出主询问的范围。  三、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的规则。  适用范围: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以及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性: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排除程序:庭前排除程序(自行排除程序);庭审排除程序(启动告知权利、书面申请;调查被告方陈述、公诉人举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对方质证、相互辩论;处理延期审理,驳回申请,确认违法。  2.意见规则:排除陈述者就案件事实所发表的推测性、评论性、判断性陈述的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  排除理由:有碍发现实质真实;妨碍司法裁判。  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普通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对象范围→推测性陈述、评论性陈述、判断性陈述。不适用于专家证人的结论性意见。  3.补强规则:广义上是指对于证据证明力较弱或者可信性受到质疑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供其他证据的补充强化之后,该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规则;狭义上是指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不得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的证据规则。  广义适用: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者的证言,弱智者的证言,单一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未成年人的证言。  狭义适用:共犯口供相互印证一致,而没有其他证据。  四、刑事证明  1.证明责任:运用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刑罚主张成立的义务。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相统一。  承担规则:首次明确规定“运用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刑罚主张成立的义务由控诉方负担”。  责任例外:证明责任倒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证实犯罪所应当达到的程度。  立法精神:保留现行法的合理部分,借鉴英美法系做法。  修法措施:采纳“两个证据规定”的合理成分,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内容,增加“排除合理疑点”的规定。  新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审前程序】  侦查程序改革  1.结构性调整:侦查程序结构是由“检、侦、嫌”三方组合的“小等腰三角形”结构。检方居于三角形顶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同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表侦查意见的形式“引导侦查”。侦查方与犯罪嫌疑方分别居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平等对抗”。  2.技术侦查法制化:检察机关享有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而执行权由国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行使。  3.秘密侦查部分合法化:否定“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肯定“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确立“控制下交付”。  4.生物证据合法化:“采集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  5.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一般案件;“应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6.强调询问证人的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  7.完善搜查程序: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8.扩大查封、冻结范围: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9.健全侦查监督:侦查监督的类型分为:专门机关的侦查监督;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起诉方式改革  1.废除“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的起诉方式。  2.恢复“全案证据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  1.概念:庭前会议又称审前会议,是在开庭审判前,由法官主持,检方与辩方参加,主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商讨,并由法官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一种会议。  2.任务:管辖异议;是否回避;证据交换;强制措施变更;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撤回起诉;等等。  【审判程序】  1.改革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刑事案件。  适用条件:A、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被告人自愿认罪;C、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设立“特殊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亲友、教师列席法庭,说服教育;限制新闻报道。  (2)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被告人悔罪,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不经过刑事审判的没收程序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的法律界定和庭审认定,听证程序,法院裁决,申诉复议。  (4)强制医疗程序:审理对象,听证程序,法院裁决,申诉复议。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