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刑法» 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福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福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3-12-17 19:44:5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1.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wWw.JhR.cOm.CN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1.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wWw.JhR.cOm.CN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自主裁量权是什么

应为自由裁量权。 提到自由裁量权,法学专业的人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在法学教材、论文、书刊、杂志上看到过这个词,对其含义也大概心领神会。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权?目前教材也好,学术论文也罢,都没有给出一个严谨的定义,以至于社会公众,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职业人士,对自由裁量权都不能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这种现象不仅使法治环境下相关领域(宪法、行政法、法理等)的法学研究显得不够周全,更使中国执法、司法状况中屡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发挥更大的模糊作用和破坏作用。 自由裁量权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权利(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力)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由进行处分的权能。在宪政环境下,对自由裁量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 根据宪政原则,权利结构包括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并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服务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根据这种关系,法有授权方为权力,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因此,对于私权领域来说,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原则贯穿着整个私法领域,私的领域的平等当事人可以自主处分自己合法利益,这种能力就叫做“权利”,这已为中外法学教材和众多法学专著所定义,从来无人把私人的这种能力称为“自由裁量权”。由此可见,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仅存在于公权领域的权力。 公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能。其中立法权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甚至社会整体而行使的一项国家权力,由于其不需要面对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事件,只需作出一般的、抽象的、原则性的规范和指引,故其权限范围内不需要从事面对特定具体对象的具体行为,也就不需要进行自由裁量。因此自由裁量权是仅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领域的一项国家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理论--代理权 1、自由裁量权的产生 既然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公权力,根据上述公权力的理论,则其必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鉴于公权力的本能扩张性,公民利益的代表者--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对各种权力的行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防止权力扩张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而立法者作为某一个时代的人,不能不具有特定时代特定环境下的局限性,从而表现为成文法律局部上些微的疏漏或模糊。这种疏漏或模糊总体而言不会妨碍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指引,不会妨碍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权力的约束,但它的存在却给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提出了难题,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执法司法者不敢擅自处理,而不处理又会使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于是自由裁量权便应运而生。 2、自由裁量权源于代理理论 基于以上考虑,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法律的一般规范指引所不能解决或不能公平、有效解决的特殊问题,在施加一定约束的前提下,交由执法者司法者进行处理。 民法中的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授权范围明示受托人,指示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受托事项。但受托人在为委托人进行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某些特殊情形,处理上述情形的权利从授权委托书中不能找到明确的依据,这时,法律便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受托人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己任,恪尽职守,充分运用自己能力,积极努力、谨慎妥善的处理受托事务,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 自由裁量权的产生、行使也是如此。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将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明示于作为立法机关的受托人的公权力主体,使其不得擅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授权比较模糊的情形,行政、司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受托人,有责任有义务予以处理,但其处理方式必须以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并本着这个目的,忠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被授予的权力范围内,运用经验和智慧,尽最大可能在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以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大实现的可能,这就是作为受托人的权力主体履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生动体现。 由上可知,自由裁量权是代理权在公权力领域的运用,是具有公权力性质的代理权。只不过作为受托人的行政、司法机关,尽善良管理人义务时不仅要首先注意维护公民权利,还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利,但从根本上讲,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国家权力最终统一于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保护程度。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 如上所述,自由裁量权既为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使就必须有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必须出自法律的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1、自由裁量权的权力依据必须是法律而不能是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执法、司法机关不能自己创设自由裁量权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常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各级法院一定的审判自由裁量权。须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判实践中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而发布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既为司法解释,终归不是法律,其解释只能按照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的地方进行阐述,而不能对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作出与法律不完全一致的规定或完全不一致的规定,甚至从严格的宪政意义上讲,司法机关补充法律所遗漏的规定也是越权的。况且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有时并不完全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出发,而是从解决某种社会问题的功利性出发,因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的审判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法律甚至取代了法律,造成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害,破坏了法治的根基。这种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而创设的审判自由裁量权因其根源不是法律而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受到质疑。 2、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情形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或列举的情形,法律规定情形之外的所谓“自由裁量权”都是越权行为,是非法的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或列举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表明立法机关认识到所涉情形下仅通过一般法律条文的规范指引,并不能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于是授权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处理相关情形时,根据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超过授权范围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越权而应当受到禁止。 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自由”的程度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时,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如前所述,自由裁量权既源于法律,就必须根据授权原则来行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执法者司法者应该根据代理理论的一般原理,在委托人没有明确指示时,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忠实谨慎地执法、司法,以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回到宪政环境下,权力主体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衡量各种利益关系,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追求,作出既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将自己置于公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的地位,履行忠实善管义务,一如公司的董事作为股东整体的代理人对公司履行忠实善管义务一样。 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以规范法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避免枉法裁判和曲解法律错判滥判,也可以使广大律师能够运用权力和权利的区别理论,监督法官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