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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难性和非难可能性,刑法非难是什么意思

2023-12-17 19:19:1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非难,是指因过错而遭受的可谴责性,应负责任性和可罚性。二、非难可能性,是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概念。有责性,即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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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难,是指因过错而遭受的可谴责性,应负责任性和可罚性。二、非难可能性,是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概念。有责性,即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非难”与“非难可能性”这一组术语是日本学者对德文词vorwerfen以及Vorwerfbarkeit的翻译,我国学者在翻译日文文献是照搬了相应的日文汉字词。德文原词的意思是“谴责”与“可谴责性”。根据日本学者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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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出了该当构成要件并且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作为非难可能性的责任,使得具有非难这一属性的刑罚之科处变得正当,责任就是作为这样的要件而要求的。”(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二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页。)而根据德国法律词典所反映的通说意见:“罪责是指一个刑法上重要举止的可谴责性。可谴责性则指,行为人违法地行为,即使根据其能力,在犯行的具体情状下,他能够被构成要件所规范化的合法举止义务所引导。“根据主流意见,罪责的组成部份包括罪责能力、两种罪责形式(故意或过失罪责)中的一种、不法意识、缺乏免责事由,以及可能的特别罪责特。也就是说,罪责或责任(Schuld)在现代刑法理论中不再等同于故意、过失这种心理事实(实际上过失也并非一种心理事实),而是根据规范的观点,行为人本能受到规范引导却反义务地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能够被法谴责的属性。传统上认为这种可以承受谴责的属性具备与否,与意志自由相关,但意志自由是否存在是哲学中永恒的争议,所以现代的观点或者通过经验性方式建立规范上的可回应性(normative Ansprechbarkeit)代替意志自由,亦即除了特定情况外,将正常的成年人一律视作可以回应规范呼吁的(Roxin);或者将罪责范畴完全功能化,使之与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建立联系(Jakobs)。此外,也存在以语言哲学为意志自由解套的观点,认为自由原本就是一个用来描述一种人类状态的语汇,因此其存在于语言的深层逻辑结构当中,与上帝存在、宇宙全体不同,我们可以有意义地“描述”谁是自由的,谁是不自由的,这样的自由概念即已足够建立罪责(Schünemann)。扩展资料:刑法规定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刑法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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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法 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