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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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2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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