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流质条款与流押条款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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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质”制度确立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是指法律禁止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与抵押人或质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属抵押权人所有。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抵押权人利用优势法律地位,侵害抵押人的权利。
网友咨询:
流质条款是什么,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对于流押条款做出了相对柔性的规定,并没有直接禁止,而是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质权人设立质权的目的在于支配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使债权获得清偿,而不是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承认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不经过任何清算程序即可获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有违质权的担保物权本质。
当事人之间订有流质条款的,债权人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满足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即存在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并且通过交付或者登记设立了质权。如果质权没有有效设立,质权人不能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析: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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