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诊疗活动中告知义务的内容,医院诊疗过程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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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就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部分。在与医疗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患者的医疗知情权不被尊重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出现。
网友咨询:
医院在诊疗中是否有告知义务?
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解答:
医院在诊疗中有告知义务。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具体来说告知义务有:
(1)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2)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3)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4)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5)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等。
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解析: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1、医院未尽义务需担责,患者享有“告知权”。在治疗过程中措施的知悉选择权。在治疗过程中所需要花费的医疗费用知晓权。对于自己病情的了解权。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丽芳律师简介
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有十多年临床工作经验,现任南医大无锡校友会理事,联盛(江阴)医药律师团队负责人。具备证券、基金、保险从业资格,联盛金融证券专委会副秘书长,擅长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保险理赔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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