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实际劳动单位不一致,劳动合同和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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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甲公司签了用工协议,实际用工单位却是乙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建立最本质的判断标准还是实际用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职业化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用人单位据此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建立人身隶属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解析:
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李强律师简介
李律师科班出身,有律师、专利代理师、监理工程师、证券从业资格,曾在交通执法单位从事法制工作十来年,执业律师多年后,已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您合法权益的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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