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伤认定申请会不被受理,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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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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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伤认定申请会不被受理?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袁文律师解答: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已经退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这一类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佣的童工等严重问题。
6、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不能申请。
7、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袁文律师解析: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向人社部门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书。
人社部门对于以上材料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只要提供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人社部门就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至于这些材料能否证明其中的关系,需要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再进行实质审查。
比如,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仅是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在受理后,根据提供的材料及用人单位的举证等情况再作出相应判断,而不是在受理阶段直接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并以此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袁文律师简介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愿意倾听客户的诉求,尽全力维护客户的权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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