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事实不符如何举证,民间借贷现金还款应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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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文书数量高达108万件,是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一类案件,是当之无愧的“纠纷高发领域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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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如何举证?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黄婧娴律师解答:
第一,对于原告(出借人)来说
原告(出借人)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往往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产生形式要件瑕疵,经常出现借款人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有以下情形的,原告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完善举证:
1. 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被告对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
2. 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 存在其他合理理由不需要贷款人专门出借款项。
4. 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
第二,对于被告(借款人)来说
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也可以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及时说明。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黄婧娴律师解析: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黄婧娴律师简介
黄婧娴,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先后担任多家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能够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法律法规,设身处地的为委托人办案,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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