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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冲突,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相冲突

2023-11-01 22:00:4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一些申请人基于各种原因将他人的企业字号(特别是知名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企业名称的现象屡见不鲜,由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一些申请人基于各种原因将他人的企业字号(特别是知名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企业名称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派生出不少纠纷。

网友咨询: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相冲突怎么处理?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胥斐律师解答: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同时亦由不同的主管机关进行管理。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1、企业将他人享有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即企业字号使用;2、他人将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当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产生权利冲突时,可将“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避免消费者混淆”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三大基本原则。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作为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取得和使用都必须遵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一旦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时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出发,应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的相关权利。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胥斐律师解析: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胥斐律师简介

胥斐律师现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尤其精于债权债务处理:债务追偿,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非诉讼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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