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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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网友咨询: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董豫晗律师解答:
答案是属于。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排他性;价值性,即具有商业利益;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第三人知悉秘密。
秘密性方面,客户名单除了客户名称外,还有客户联系方式、需求类型、需求习惯、交易价款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方面,客户名单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性方面,双方签订了《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协议书》,即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综上,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董豫晗律师解析:
客户是公司营收来源的保证,客户名单是公司极具价值信息,是公司重要的竞争资源;公司常会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员工保密义务,作为向员工违约索赔的依据。
员工离职后,侵害原企业商业秘密,导致原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由法院综合案件审理情况、侵权程度、损害后果、参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等,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董豫晗律师简介
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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