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被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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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只有在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时候,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网友咨询:
地役权可不可以单独抵押?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陈艳艳律师解答: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陈艳艳律师解析: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体现在:
1、权利性质的区别
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3、权利的内容不同
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
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可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间。
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陈艳艳律师简介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温州市民商事委员会委员,四级律师,具有医学理论背景。有在法院工作的经验,理论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熟悉各类民事纠纷,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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