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业主公共收益支付物业费,未享受公共收益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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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业主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的去向。有些是因为物业公司从未提及过,业主因对此不了解也未追问;有些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物业费收取不足,挪用了这部分资金。
网友咨询:
业主可以用公共收益折抵物业费吗?
云南六贞律师事务所潘晓顺律师解答:
一定条件下能。
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共收益可抵扣物业费。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单个业主能够直接使用,而是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依照决议进行分配。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云南六贞律师事务所潘晓顺律师解析:
为了充分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建议各小区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就公共收益问题进行表决,明确小区内利用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案,并将表决结果向小区业主通报。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潘晓顺律师简介
潘晓顺律师系云南六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余年。
擅长担任法律顾问,办理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医患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仲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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