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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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自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刻开始,就会建立夫妻关系。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也相互负有一定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网友咨询: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王宗豪律师解答:
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王宗豪律师解析:
互负扶养义务的条件如下:
(1)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
(2)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可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王宗豪律师简介
王宗豪律师,浙江王律律师团队负责人,杭州民商法领域知名律师,杭州律协专委会委员,深耕公司法务、经济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领域,办案经验老辣独到,办案成果丰硕,疑难复杂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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