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回避对象有什么,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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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时候,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人员都应该要回避。在民事诉讼的判决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岗位,这些人员都应该要排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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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中回避对象有哪些?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符志峰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的回避范围包括下列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如果上述人员具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等情形的,就可以被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符志峰律师解析: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符志峰律师简介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民商一部部主任,南京大学硕士,南京企业法律顾问,金陵律师协会委员,主要办理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以及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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